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3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120号),涉及我市九龙坡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05月07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经营者邓永应销售的本地韭菜(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3332753)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营者邓永应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19年06月0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19年05月07日购进的10kg本地韭菜已全部售完。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检验不合格的本地韭菜于2019年05月07日从九龙坡蔬菜批发市场云南越菜PA4号仓李文军处购进,购进数量10kg,单价6元/kg,共60元。仅保留有进货票据。本地韭菜于购进当天销售完毕,销售价7元/kg,获销售收入70元,涉案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10元。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者邓永应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主要原因为:由于前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规范,造成了销售产品农药残留量超标。该经营者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二是加强索证索票管理;三是加强问题食品的源头通报和监管。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的重点抽检目标。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邓永应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已立案调查。邓永应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并处罚款2500.00元;罚没合计:2510.00元(金额大写:贰仟伍佰壹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