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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3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5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3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120号),涉及重庆市永川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3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120号),涉及我市永川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7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永川区张仲文水果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沃柑(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3332815)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9年5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19年5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于2019年5月7日购进的36kg沃柑已全部售完。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检验不合格的沃柑是当事人于2019年5月7日从重庆优鲜良果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购进数量36公斤,单价15元/公斤,购进金额540元。当事人保留有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销售均价16元/公斤,获销售收入576元,涉案货值金额576元,违法所得36元。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主要原因为:由于前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规范,当事人无相关检验措施,造成了销售产品农药残留超标。该经营者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二是加强索证索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已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并处罚款5500.00元;罚没合计:5536.00元(金额大写:伍仟伍佰叁拾陆元整)。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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