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184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销售的海诚和鲜活生鱼。现将该批次产品的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销售的、于2019年5月12日自乌鲁木齐市润泽优鲜商贸公司购进的海诚和鲜活生鱼,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规定,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4.63μg/kg。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销售的、于2019年5月12日自乌鲁木齐市润泽优鲜商贸公司购进海诚和鲜活生鱼6条,共计10公斤,销售价格为56元/kg,货值金额56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于2019年5月12日购进的海诚和鲜活生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进行召回。
四、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