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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告 (2019年第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98    评论:0
导读

近期,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19年总局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速冻食品、豆制品、蛋制品共24大类食品425批次样品。共检出11批次不合格食品。

   近期,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19年总局转移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速冻食品、豆制品、蛋制品共24大类食品425批次样品。共检出11批次不合格食品。具体检验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饼干2批次、餐饮食品56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蜂产品4批次、糕点6批次、罐头1批次、酒类15批次、粮食加工品12批次、肉制品8批次、乳制品4批次、食糖5批次、食用农产品147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0批次、蔬菜制品8批次、水果制品24批次、糖果制品3批次、调味品64批次、饮料15批次、蛋制品1批次、豆制品1批次、速冻食品1批次。共检出11批次不合格,其中3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糕点、1批次酒类、1批次肉制品、2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水果制品(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1.玛沁客隆超市销售、标称为互助县生伟特种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菜籽油,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苯并[a]芘检出值为14μg/kg,标准规定≤10μg/kg。

  2.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称为甘肃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杏肉,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出值2.0×103CFU/g,2.2×103CFU/g,9.8×102CFU/g2.6×103CFU/g,2.7×103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M=10000)CFU/g。

  3.西宁市城东区维民姐妹早餐店销售的油条,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73×102 mg/kg,标准规定≤100 mg/kg。

  4.西宁市城东区品轩早餐店销售的萝卜咸菜,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2.97 g/kg,标准规定≤1.0 g/kg;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1.72 g/kg,标准规定≤1.0 g/kg。

  5.西宁市城东区皖意食品店销售、标称为新乡市琴露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汁黑提子酒,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酒精度检出值0.0 %vol,标准规定4.0±1.0 %vol。

  6.西宁城东青徽超市泰宁店销售、标称为青海一片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绿豆沙饼,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霉菌检出值1.9×102 CFU/g,标准规定≤150 CFU/g。

  7.西宁市城东区润万家生活超市销售、标称为福州忆尝香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风干话梅,经国贸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3.2×103、7.6×103、2.7×103、4.6×103、3.2×103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M=10000 CFU/g。

  8.德令哈豫皖早餐销售的油条,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检出值598mg/kg,标准规定≤100mg/kg。

  9.西宁城北宗莲豆制品商店销售的豆芽,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3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10.湟源城关福林蔬菜瓜果店销售的豆芽,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18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11.德令哈新华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标称为青海丹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牦牛肉干(五香味),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1.24mg/kg,标准规定≤0.075。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09 月27 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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