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号),涉及我区1家个体经营户。现将通辽市科尔沁区永安路大家购生鲜超市经营的不合格食品鸡蛋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鸡蛋;生产日期:2019年6月13日;抽样基数:10公斤;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量与环丙沙量之和计); 检验机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通辽市科尔沁区永安路大家购生鲜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通辽市科尔沁区永安路大家购生鲜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超市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