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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0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1    评论:0
导读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等8类食品56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48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等8类食品56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48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指标、其它指标。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加添加剂问题

  (一)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阜阳人民东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揭西县兴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干味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南陵县汇明超市销售的、标称南陵县宝贵食品厂生产的麻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安庆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皖峰(蜂花丽人)紫云英蜂蜜、皖峰(聪尔童悦)洋槐蜂蜜,诺氟沙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淮南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滁州市华露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紫云英蜂蜜,诺氟沙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指标问题

  (一)蚌埠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合肥冠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丑泡芙(芒果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二里街店销售的、标称桐城市牯牛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黑加仑(分装),菌落总数、霉菌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其它指标问题

  (一)郎溪县润福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好食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淮盐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世纪华联超市悠然蓝溪店销售的、标称合肥春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扬州炒饭(川式香辣)、扬州炒饭(自然原味),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肥春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全椒县新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合肥美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咸香),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肥西县三河镇红府超市英王路店销售的、标称安庆佳卉食品厂生产的原味吐司(面包),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合肥、滁州、芜湖、安庆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宣城、滁州、芜湖、六安、阜阳、安庆、淮南、蚌埠、合肥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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