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禁渔期捕海参?近日,被爆涉嫌在伏季休渔期违规采捕野生海参的獐子岛收到深交所关注函。10月17日晚间,獐子岛回复称采捕合规,非涸泽而渔、透支收益。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獐子岛存在伏季休渔期开展野生海参采捕举动,涉嫌违反《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的规定。同时,公司可能存在严重透支未来海参业务利润的情况。
深交所随后下发问询函,就是否涉嫌违法、伏季休渔期采捕海参的合理性等问题,要求公司做出说明。
10月17日晚间,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函表示,公司于8月实施采捕海参的情况属实,公司于2019年8月进行了海参采捕作业,此行为是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海参全年采捕计划而制定的。公司同时表示,海参是公司海洋牧场增养殖模式下的主要品种之一,公司的采捕作业符合《条例》规定。
獐子岛表示,公司以活鲜海参、加工海参两种形态对外销售,其中,用于活鲜销售的海参采捕可常年进行,用于加工销售的海参采捕主要是冬季大雪节气前后实施。公司活鲜海参采捕控制在严格的适捕规格和适捕时间下进行,以保证海参资源的可持续,因此不存在“涸泽而渔、透支收益”的情形。
獐子岛进一步补充表示,公司目前确权的海域使用权面积约230万亩,公司海洋牧场包括养护型海洋牧场、增殖型海洋牧场、养殖型海洋牧场等。其中,海参是公司海洋牧场增养殖模式下的主要品种之一,公司在上市前已经开始实施海参底播增殖业务。
对于报道提到公司于8月实施采捕海参的情况,獐子岛表示情况属实,此行为是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海参全年采捕计划而制定的。但报道提到公司海参采捕违反条例规定、低价出售、透支公司利润的情况不属实,经全面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条例》中关于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透支未来海参业务利润的情况,公司海参销售均以市场价进行销售。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獐子岛提供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的开放式养殖及“底播增殖”等可以认定为报道提及的捕捞区域为增养殖功能区;根据獐子岛提供的《外购海参苗统计表》、《苗种转账统计》及《关于我公司在确权海域内采捕底播海参的说明》等可以认定作了人工底播。从而认定獐子岛的采捕行为应认定为不违反该《条例》。
獐子岛强调,采捕、销售海洋牧场增养殖品种是公司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在以市场为导向条件下,采捕量、采捕时间、销售量及销售价格等具体经营指标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及经营管理需要统筹规划和部署。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獐子岛于10月14日发布2019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前三季度亏损3100万-3600万元,去年同期盈利2338.1万元。其因业绩大幅下滑再次收到深交所关注函,但截至目前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10月17日收盘,獐子岛报收于2.88元/股,下跌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