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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函农〔2019〕27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4    来源:科技部    浏览次数:628    评论:0
导读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科技部党组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九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申报工作,请你单位认真组织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科技部党组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九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申报工作,请你单位认真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新申报园区须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总体要求和园区功能定位。此外,为规范园区管理和保障园区建设质量,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园区申报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统筹推动园区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二是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注重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提升产业竞争力;三是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规划合理,核心区四至范围明确、总面积1万亩以上、区块数量不超过2个;四是应建有科技创新创业创造服务平台,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五是强化园区对创新型县(市)和扶贫等工作的支撑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核心区位于创新型县(市)或国家级贫困县的园区。

  二、申报指标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园区布局建设情况为重要依据,并结合2019年园区综合评估和第七批园区验收情况分配第九批园区申报指标(详见附件1)。已建有园区的地级市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建设。

  三、申报流程及时间

  各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申报材料(见附件2、3、4)一式3份(均为原件)寄送至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crtdc_dfc@126.com和ncs_cyc@most.cn)。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符合条件的园区由科技部发文正式批准建设。

  四、联系方式

  1.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联系人:杨庆余、李宇飞、杨经学

  电  话:010-68529737、010-68511850

  2. 科技部农村科技司

  联系人:杨华侨、王敬华、李树辉

  电  话:010-58881439、010-58881408

  附件:   1. 各省份第九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指标.doc

     2.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参考格式).doc

     3.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参考格式).doc

     4.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doc

  科技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31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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