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27日《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号),涉及我省4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雄昌牛羊肉经销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的甘肃省兰州市榆中雄昌牛羊肉经销店生产日期为2019年05月16日的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对甘肃省兰州市榆中雄昌牛羊肉经销店进行检查,企业购进共计30公斤,货值1200元,全部零售完毕,无法召回。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0元,罚款5500元,并责令整改。处罚决定书编号:榆市监处字(2019)32号。
二、甘肃省兰州市榆中晓霞肉鸡经营部销售的乌骨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的甘肃省兰州市榆中晓霞肉鸡经营部销售的乌骨鸡,生产日期为2019年05月16日的乌骨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对甘肃省兰州市榆中晓霞肉鸡经营部进行检查,企业购进共计50公斤,货值2000元,全部零售完毕,无法召回。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0元,罚款5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榆市监处字(2019)32号。
三、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超市大众5+1店经营的农产品毛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超市大众5+1店经营销售的农产品毛芹,购进日期:2019年5月15日,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经调查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超市大众5+1店,于2019年5月15、16日,购进2包毛芹,共计8.5公斤,货值25.5元,销售3.5公斤,无法召回,抽检样品用掉一部分,剩余无公害化处理。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金额:32.67元,责令整改。处罚决定书编号:嘉市监(综)罚字〔2019〕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分析原因是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超市大众5+1店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使用农药残留所致,企业已经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
四、嘉峪关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农产品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峪关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家产品上海青,购进日期:2019年5月14日,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经调查嘉峪关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购进1包上海青,共计5公斤,货值15元,抽检样品用掉一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氧乐果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金额:5.33元,责令整改。处罚决定书编号:嘉市监(综)罚字〔2019〕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分析原因是嘉峪关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使用农药残留所致,企业已经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