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1月8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董某某拘役五个月;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402.5元,用于购置鲢、鳙鱼苗种放流沅水受损水域,修复该水域生态环境;并将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钢板船一艘、增压器一台、电鱼线2根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11月,沅水被国家农业部列为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8年11月湖南省确定沅水为禁渔区(该办法自2O19年2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董某某在2018年因电鱼被罚款1500元后仍视法律法规于不顾,2019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驾驶机动钢板船,到沅水水域使用电鱼作业方法捕捞水产品,电鱼54条8.8公斤。经公益诉讼起诉人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对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董某某使用电鱼作业方法捕捞鱼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0.5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为721.5元,当年产卵损失440.5元。该报告建议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1402.5元用于购置鲢、鳙鱼种,放流沅水受损水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某某向法院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损失评估费用共计5402.5元。
近年来,洪江市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扎实推进“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对涉环资案件严审重判。 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处罚后,又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