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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六项举措整治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33    评论:0
导读

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和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工作要求,赤峰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压实监管责任,采取六项措施深入开展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和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工作要求,赤峰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压实监管责任,采取六项措施深入开展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一是查处擅自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梳理、排查从事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媒介,摸清广告发布主体,核查、查验取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对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而擅自发布的,从重从快立即查处,对未按照取得的批准文件以及篡改保健食品审查文件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立即停发停播下线,并按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强化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力度。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特别是以“保健食品”为名的虚假广告,对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经营性广告公司、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市场主体和互联网广告开展重点监测,督促督查广告发布者主动履行审查义务,严查利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新闻报道等节目栏目或以书籍报刊为主要形式变相、误导、欺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对监测和监管发现的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锁定线索,快速处置,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保持对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高压态势。

  三是整治含有禁止性内容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具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未在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禁止类违法广告行为,确保整治要害。

  四是加强保健食品广告行政指导。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手段,压实保健食品广告主体责任,对轻微、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警告和纠正,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作用,引导广告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有效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保健食品整治行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增强自我监督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按照履行属地监管原则,强化责任担当,落实案件查办责任,依法查处违法主体,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对违法主体及时公示,对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体,实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约束措施,发挥部门联合惩戒作用。

  自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463家,通过网站、微信、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进社区进校园124场(次),核查广告批准文件1件,监测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保健品销售主体发布的各类保健食品广告1266条(次),查处违法问题12起,责令整改9起,取缔无照经营3起。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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