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河鲀有毒,不严格销售食用会引起中毒,为防控河鲀中毒事故,我国相关部门对其经营有着明确规定,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禁止经营河鲀活鱼和整鱼。而合肥庐江县一男子在淘宝网上销售未按要求加工的河鲀,被一买家索赔17万余元。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起诉]
网上购买河鲀后索赔17.6万元
张女士通过淘宝网平台向庐江男子张先生订购200条菊黄豚(带肝皮),单价为每条88元,总价款计17600元。张女士付款后,张先生于次日通过快递方式发货至张女士指定的收货地点。
张先生所在淘宝网平台页面显示,其通过该平台销售的菊黄豚原产地为江苏扬中河豚岛。他在接到订单后,即到当地购买了200条菊黄豚,并由出售方农户宰杀后直接发货给张女士。张女士收到货后,以对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退还17600货款,并且进行十倍赔偿,赔偿她17.6万。
[判决]
卖家退钱,买家退货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淘宝网向张女士出售带肝皮菊黄豚,张先生虽辩称其所出售的菊黄豚与规定的“鲀”不是同一品种,但结合相关科普资料看,河鲀俗称“河豚”,属鱼钢类,张先生出售的菊黄豚即系鲀科东方鲀属的鱼类,因此,菊黄豚经营应受上述《通知》规定约束。
张先生出售的菊黄豚来源于当地农贸市场,且加工人员是出售的农户,即便是养殖的河豚,张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出售前“经具备相应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了加工”。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显然违反了关于养殖河豚经营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张先生所收取张女士的货款应予返还,张女士因该合同从被告处取得的200条菊黄豚也应予以返还。
据此,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返还张女士货款17600元;张女士返还张先生200条菊黄豚,不能返还部分,应按购买价从上述货款中抵扣。近日,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豚”还是“河鲀”?
“豚”字一般用于水豚、豚鼠等哺乳动物的命名,鲸目的许多水生哺乳动物也叫“豚”,我们熟知的有江豚、白鳍豚、某某海豚等等。几种主要生活在江河中的鲸目动物,自然而然的也就成了“河豚”,诸如拉河豚、南亚河豚、亚马逊河豚都是如此。“鲀”通常指的是鲀形目的鱼类,河鲀就是鲀形目鲀科部分鱼类的统称,也就是本文的“主角”。
总结一下,“河鲀”是鱼,与“河豚”这帮兽大不同。从生物学出发,“河鲀”一词比“河豚”更为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