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草拟了《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推动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形成诚信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水平。
据了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生鲜乳收购、运输,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适用本办法。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指出,种植领域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如出现以下12种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中,“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不合格;“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或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记录,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违法使用认证标志;伪造检验报告,以虚假方式获得相关认证和荣誉;在食用农作物种植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有意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采摘并向食品消费环节出售还处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内的食用农产品;禁用农药检出1次及以上,或一年内限用农药检出2次及以上;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一年内3次抽样检测不合格;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被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产品后,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不服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管理期限原则上为2年,期满后按规定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者将受到多种惩罚,包括撤销所有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荣誉,并在信用网站公布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