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国天丝”)发布声明称,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维他命”)要求法院确认红牛维他命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并要求泰国天丝支付广告宣传费用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自红牛维他命成立起的二十余年,泰国天丝与红牛维他命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合同,在此期间,双方关于商标属权并无争议,“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泰国天丝所有,红牛维他命关于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红牛维他命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在相关广告宣传费用已经计入过公司运营成本的情况下,要求泰国天丝承担相关费用,该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30日,红牛维他命诉泰国天丝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红牛维他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红牛维他命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判令泰国天丝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 53亿元。诉讼过程中,红牛维他命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单独享有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和泰国天丝公司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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