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维他命”)诉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红牛系列商标”案的一审判决,红牛维他命发布声明称,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称,红牛维他命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红牛维他命在上述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红牛维他命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
对此,红牛维他命认为,一审判决却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红牛维他命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红牛维他命的真正诉求。该判决结果事实上是对“红牛系列商标”登记在泰国天丝名下这一法律状态进行了再次确认。红牛维他命作为“红牛系列商标”这二十余年来的唯一投入方,均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红牛维他命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月28日,泰国天丝发布声明称,北京高院裁定,自红牛维他命成立起的二十余年,泰国天丝与红牛维他命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合同,在此期间,双方关于商标属权并无争议,“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泰国天丝所有,红牛维他命关于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红牛维他命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在相关广告宣传费用已经计入过公司运营成本的情况下,要求泰国天丝承担相关费用,该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红牛维他命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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