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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反倾销案件如何认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156    评论:0
导读

确定一项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衡量其是否存在倾销的重要尺度。表面看这是件很普通和很容易的事,但在实际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却是纷繁复杂的,也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确定一项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衡量其是否存在倾销的重要尺度。表面看这是件很普通和很容易的事,但在实际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却是纷繁复杂的,也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按照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做出了各成员需要遵守的一般规定,在协定第二条中有详细说明,各成员基本都会据此作出本国(地区)的具体规定。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规定了直接的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以出口国(地区)内部市场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例如,某出口国的大豆在其国内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为3500元/吨,那么这个价格就可以被看作“可比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最直接的方法。在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案件中,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正是依据美国干玉米酒糟的生产情况和在美国国内销售情况来认定正常价值的。选取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为正常价值一般需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出口产品的同类产品,二是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占据一定销售份额,三是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必须是正常交易形成的市场价格,四是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能代表出口国国内市场一般交易水平。

间接方法确定正常价值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规定除了直接用“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方法以外,还可用间接的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这是对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为正常价值。这也是通常所说的“第三方价格”参照法,是一类间接方法。其中包含两种方法:一是以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为正常价值。条例中未对如何选取第三国、如何计算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等问题做出规定,而WTO《反倾销协议》则明确规定该价格是向所有第三国出口价格中最高的价格、销售价格不能低于成本等细则。二是以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例如,我国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件中,调查机关审查公司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的销售情况发现,两个型号同类产品无国内销售或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销售数量的比例均不足5%,决定采用结构正常价值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并进一步审查其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

以正常价值为参照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及其幅度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在被诉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后,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很自然就可以确定了,我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一旦存在明显的倾销,那么调查机关就可以对被调查产品进行裁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发现倾销幅度很小,调查机关会终止对被诉产品的倾销调查。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中明确规定,当倾销幅度低于2%时,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供稿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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