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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期)2019年 第10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11    评论:0
导读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48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836号)文件,涉及新疆2家经营企业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其中新疆阿克苏市粟兴果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女果干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48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836号)文件,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其中新疆阿克苏市粟兴果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女果干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4日,通过网抽平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点网址:https://mall.jd.com/index-946593.html),抽检了由厦门市百年尚善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新疆阿克苏市粟兴果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女果干(生产日期:2019-07-10),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2.09g/kg,标准值为≤0.1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阿克苏试验林场新五队沙包地的新疆阿克苏市粟兴果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女果干(生产日期:2019-07-10)共计19公斤,购进价格为12元/kg,以20元/kg 的价格全部销售至厦门市百年尚善食品有限公司,其中6.52kg已销售完毕,获取违法所得152元,剩余65袋产品(共计12.48kg),已做召回处理。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新疆阿克苏市粟兴果品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2元,并处罚款50000元,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12.48公斤,罚没款合计50152元。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新疆阿克苏市粟兴果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排查整改,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控产品质量,落实主体责任,把好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关,确保生产的食品质量达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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