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3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48条,主要涵盖适用范围、进货和入市查验、包装标识、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法律责任、其他等6个方面,反馈情况如下:
一、适用范围方面(共计30条意见)
主要代表意见如下:
(1)建议法律依据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议增加公平交易、市场供应品种、农贸市场布局规划、抽样检验具体要求等内容。
(2)建议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经过干燥加工、由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等具体情形是否适用本办法。
(3)建议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是否适用该办法,明确网络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意见反馈:
(1)本办法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制定的,主要针对市场销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上位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有关公平交易、市场供应品种、农贸市场布局规划、抽样检验细化要求等内容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不宜在本办法规定。
(2)采纳(2)和(3),进一步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的具体情形,避免歧义;同时明确通过网络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考虑到互联网销售平台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不完全一致,且《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中已经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不宜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进货和入市查验方面(共计13条意见)
主要代表意见如下:
(1)建议明确“可溯源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
(2)建议明确农民自产自销应当提供的具体凭证。
意见反馈:采纳以上建议,对“可溯源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作出细化规定。
三、包装标识方面(共计15条意见)
主要代表意见如下:
(1)考虑到进口食用农产品多为预包装形式,建议明确进口食用农产品(尤其是冻品)上市销售的包装标识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本办法。
(2)建议进一步明确进口食用农产品分装销售的包装标识要求。
(3)建议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对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等的标识要求。
意见反馈: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修订《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要求将统一在该办法中规定。
四、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共计10条意见)
主要代表意见如下:
(1)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应从源头做起,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追溯体系难度较大。
(2)认为建立追溯体系就是要将各种信息实现电子化录入、存储和传递,希望国家统一建立信息追溯系统。
意见反馈:《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市场销售环节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实施主体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通过依法落实市场准入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即实现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的基本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是鼓励性条款,不属于强制要求。
五、法律责任方面(共计22条意见)
主要代表意见如下:
(1)建议进一步明确部分法律责任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本办法。
(2)建议部分法律责任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意见反馈:已按照(1)提出的建议补充明确办法中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不采纳(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适用该法的规定,因此本办法的上位法律为《食品安全法》,不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六、其他方面
(1)个别意见(共计31条)
该部分意见比较分散,涉及的意见包括投诉举报人员和信息的安全保护、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市场内部区域划分、个体和企业如何划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责任区分、快检结果的异议时限、生产许可有关规定、有关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性等方面,以及部分文字修改意见。已对该部分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对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都加以研究吸收。
(2)非针对本办法的修改意见(共计27条)
该方面意见包括业务咨询、工作建议、技术推荐及种养殖环节管控等方面,不是针对办法本身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再专门反馈。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