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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之争终画句号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辣条归类方便食品进行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792    评论:0
导读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对于备受关注的“辣条”的标准、生产和监管做出来进一步明确。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备受关注的“辣条”的标准、生产和监管做出来进一步明确。

  上述《公告》在第一条中既明确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自2007年开始,调味面制品(辣条)一直执行各地方标准,其中以河南省执行的《调味面制食品地方标准》(DB41/T 515-2007)以及湖南省执行的《挤压糕点地方标准》(DBS43/002-2017)为代表。两者在产品表述,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方面多有不同,由于缺少国标,二者的标准不同也被称为辣条标准的“南北之争”。

  “标准打架”的直接影响,就是相同产品在不同地域的检查结果问题。2018年8月30日,原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结果显示多款“辣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其问题主要是违规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两种防腐剂。对于抽检不合格,涉事的所属河南地区的企业认为是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回顾多家媒体此前报道,从2015年到2017年6月,全国有15个省份共计131家辣条生产企业的195批次辣条上了原各地食药监局的“黑名单”。在通报的180起食品安全问题中,食品添加剂不合格是主要原因。而且,这些通报多是存在于异地抽检中。

  对于添加剂的使用,《公告》指出,在生产环节,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标明,调味面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发现,上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之后,意味着辣条生产企业将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而甜蜜素(又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最大使用量为1.6(g/kg)。

  对于“辣条”饱受诟病的健康问题,《公告》倡导生产企业要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相关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改善产品配方,降低盐、脂肪、糖含量。各地教育、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

  在监管层面,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生产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有业内人士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公告》的发布,明确了近年来困扰辣条行业发展和各地执法部门检查标准不统一问题。既然总局发布了相关公告,辣条企业就应该按照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但对于辣条“国标”何时能正式出台,该人士表示,仍需要多方努力。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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