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1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责令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购买人民币300元鱼苗向屏山县中都镇中都河投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屏山县畜牧水产局、屏山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屏山县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通告明确了禁渔范围时间是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为屏山县境内金沙江、岷江和其他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用。
2019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蔡某某携带电池、逆变器等电鱼工具到屏山县中都镇中都河羊儿岩河段电鱼,后被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和屏山县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量,被告人蔡某某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1.7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投放鱼苗恢复生态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电捕鱼”危害巨大。专家介绍,“电捕鱼”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即使是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也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都会显着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
“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滴,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环境的此生污染。
随着“电捕鱼”设备的不断升级,输出电压甚至可以达上千伏,也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近年来发生过多起因此致死致伤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