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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胶囊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华商报    浏览次数:360    评论:0
导读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审理一起因网上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店铺因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胶囊,被判返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审理一起因网上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店铺因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胶囊,被判返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鄠邑区消费者张悦(化名)通过淘宝购物平台,花费570.6元购买三瓶进口减脂胶囊。收货后,张悦发现该胶囊没有中文标签,不知应如何服用,便与店铺联系。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张悦将该店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店铺返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鄠邑区法院审理中查明,张悦于2019年2月19日购买减脂胶囊套装,包含一瓶诺特兰德脂肪终结者胶囊、一瓶BPI夜间减脂和一瓶MRMCLA,赠送一个摇摇杯和一个药盒。2019年2月23日收货后,张悦发现收到的三瓶产品均没有中文标签。

  该店铺认为其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张悦收货时当快递员面验货并付款,并未提出没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的问题,双方交易已经完成。店铺有中文标识及中文说明书、进口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规定。店铺所售胶囊并未给张悦造成损害,故不同意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该店铺销售的进口胶囊无中文标签,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进口。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店铺以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是以给原告造成损害为前提的辩解意见,显然与法相悖。

  店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产品具有中文标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判决该店铺退回张悦货款570.6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5706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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