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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食品销售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19〕47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7    评论:0
导读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销售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沪市监食协〔2019〕142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销售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沪市监食协〔2019〕142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对象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对象包括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单位,主体业态包括: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小型超市、大型食品店、中型食品店、小型食品店、综合商场、品牌食品专业店、食杂店、场内经营者、商贸企业等。

  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及依据

  (一)等级划分。食品销售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二)基准静态等级。大型超市、标准超市基准等级为B级,其他业态单位基准等级为A级。

  (三)年度等级评定。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年度等级评定周期,各区根据本年度食品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管情况,在基准等级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最终评定年度等级。调整依据为:

  1.年度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上调1个等级或维持A级;

  2.年度内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轻微,仅受到警告或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维持基准等级;

  3.年度内受到1次罚款行政处罚的,等级降低1个等级;

  4.年度内受到2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等级降低2个等级。受到3次及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三、关于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运用

  本年度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2020年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重点的依据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参照现有的餐饮单位等级公示牌模式,做好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公示工作。

  四、关于总结报告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总结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工作开展情况,并将今年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统计情况(见附件)及工作总结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食品经营处。

  附件:食品销售风险等级情况统计表(附件请下载查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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