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9月19日《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3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二)生产环节
(三)经营环节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263121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33号通告的酥里香土豆条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9000000002631218 | 样品名称 | 酥里香土豆条 |
生产日期 | 2019-05-11 | 型号规格 | 40克/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云南永永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曲靖市晨骏商贸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 | 检验机构 |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06-2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06-25 |
(二)生产环节
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已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生产数量:5000袋,共计200公斤,货值3250元;已销售数量:5000袋,共计20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全部销售完。 |
原因排查 | 当事人请专业人员进行排查,也排查不出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19年07月08日立案,2019年0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3)已于2019年08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陆市监处字【2019】58号。具体处罚:罚款26000元。 |
整改复查 | (1)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于未提交整改报告,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已经请专业人员进行排查情况,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19年08月08日。 |
通报移送 | 无 |
(三)经营环节
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3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企业共购进1400袋,共计5.6公斤,货值1400元,已销售600袋,共计2.4公斤。剩余800袋共计3.2公斤已由生产厂家召回。 |
原因排查 | 向生产厂家询问原因,厂家告知已经请专业人员进行排查,也排查不出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故做为经销商我公司也不知原因详情,只能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1、在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主体责任。2、货品验收时厂家必须提供同批次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3、对于油炸食品要求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检验酸价和过氧化值项目。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 2019-07-03,结案时间:2019-07-30。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曲麒市监罚字2019(198)号。 (3)罚款:5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80元。 |
整改复查 | (1)销售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在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主体责任;货品验收时厂家必须提供同批次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对于油炸食品要求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检验酸价和过氧化值项目。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19年08月01日,销售企业已在食品购进过程中建全索证索票制度。 |
通报移送 | 无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