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经营者拟从事食品分装、销售业等两种以上营业时,经营者接受了任意一项营业相关卫生培训时,视为已接受其他营业相关卫生培训,扩大食品卫生培训的豁免范围。
在现场销售生产、加工业经营中,申报主管部门认为没有陈列、销售的必要性,没有食品卫生风险时,经营者可以不设置陈列、销售设施。
对于新产品或追加工艺,完全未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中规定的危害要素分析时,取消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适用企业的认证。
营业者的继承人同时申报营业者地位继承和停业的情况下,免除9300韩元的地位继承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