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俞某红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红在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蒸水西堤国贸前海湾地段蒸水河附近,利用电捕鱼工具(包括电抄网2根、锂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鱼导线2根)进行电击捕鱼,捕获鲫鱼、黄鳝等鱼类共计713克(经鉴定价值32元),并于当晚被衡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现场查获。经衡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认定,被告人俞某红系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使用电力捕鱼工具进行捕捞。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俞某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电鱼等非法捕鱼手段不仅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且电鱼是高危作业,相关器具使用不当或者漏电,也会对捕捞者造成危险。因此,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一切非法捕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