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20-1号公告,修改《食品等的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在共同标示标准中新设定现制现售食品的经营者在销售时,可以不标示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的规定。
2. 修改个别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中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的相关标示规定。
a. 修改特殊用途食品中配方乳类的部分标示规定。
b. 在食用蛋的标示事项中删除营业场所名称的标示。
3. 扩大营养成分标示允许误差规定中的检查周期,增加试验、检查机关,修改部分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