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19年12月28日上午9点,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强未办理任何手续在攸县联星街道某路段经营性保健品店。2019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强在店内从一名40多岁的讲普通话的中年男子手中购买了没有合格证书的6盒雪域藏宝和10盒蚁力神,其中雪域藏宝每盒13.5元,蚁力神每盒14.5元。被告人李某强此后向他人销售雪域藏宝4盒、蚁力神7盒,共计盈利200多元。2019年11月15日,经攸县食品和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抽样检查:从雪域藏宝、蚁力神药片中都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另查明, 同年11月18日,攸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强传唤至县公安局讯问,并依法对其经营的店铺进行搜查,在其店内搜出五瓶(空瓶) “蚁力神”和一瓶装有药丸的“蚁力神”并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明知其购买的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