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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因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分别获刑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305    评论:0
导读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林某芽、陈某齐、陈某凤、林某锦等四人因生产销售“注水牛肉”,获6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肉类生产、销售经营相关行业。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林某芽、陈某齐、陈某凤、林某锦等四人因生产销售“注水牛肉”,获6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肉类生产、销售经营相关行业。

  经法院查明,2018年8月起,林某芽、陈某齐、陈某凤、林某锦在大田县均溪镇某破旧民房内,合伙宰杀生牛销售,为增加牛肉重量提高营业利润,向牛心脏插入水管注入自来水和掺合牛血、自来水的“血水”,并将注水的牛肉出售给大田县城区和乡镇的消费者。

  自2018年8月份起至案发之日止,四人共销售注水牛肉15头,销售金额计157785元,非法获利22500元。2019年1月14日,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凤、林某锦传唤到案,同日,林某芽、陈某齐自动投案。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同年5月14日,陈某齐、林某锦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15000元。案件审理期间,陈某齐、林某锦分别向大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预缴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180000元、120000元,并分别向大田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10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芽等4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注水牛肉,肉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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