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11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49号),涉及我市万州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的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万州区长江之星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434887),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万州区长江之星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19年9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19年8月19日购进的3.7kg“黑鱼”已全部售完。“黑鱼”从“重庆市万州区宜明食用菌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价格为21元/kg,共计77.7元(其中抽检购买2.064kg),销售价格为27.6元/kg,共计102.12元,违法所得24.42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万州区长江之星分公司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并销售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万州区长江之星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万州区长江之星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及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42元;2.罚款65000元;罚没金额合计65024.42元(陆万伍仟零贰拾肆元肆角贰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