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 1月5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等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二审完毕,二审法院驳回承德露露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汕头露露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6月,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院确认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露露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签订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因此,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义务。对于一审判决承德露露提起来上诉。
承德露露方面表示,为维护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公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决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