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省教育厅消息,适用于四川省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幼儿园的《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出台,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将可能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针对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办法》提出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办法》还规定,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按照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