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国广场店销售的“五常”长粒香大米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不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市监罚字〔2020〕Z 001号显示,在2019年度襄阳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双随机计量监督抽查活动中,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国广场店销售的标注为黑龙江省五常金禾米业有限公司生产“五常”长粒香大米(标注净含量:5kg,批号:20190726)的净含量进行了检验,其商品平均实际净含量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被判定为净含量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批净含量不合格的大米共购进56袋,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234.4元。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
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国广场店)
单位: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号:2020001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国广场店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宏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市监罚字〔2020〕Z 001号 |
案由: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国广场店销售的“五常”长粒香大米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不符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在2019年度襄阳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双随机计量监督抽查活动中,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国广场店销售的标注为黑龙江省五常金禾米业有限公司生产“五常”长粒香大米(标注净含量:5kg,批号:20190726)的净含量进行了检验,其商品平均实际净含量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被判定为净含量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批净含量不合格的大米共购进56袋,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234.4元。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