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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土狗并将狗肉卖给餐馆 4人赔偿6万余元并登报道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406    评论:0
导读

“本人因销售含琥珀胆碱的毒狗肉,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本人表示真诚的歉意,我保证以后遵守法律,不再作出类似的违法行为……”近日,浙江省海宁市的高某、陈某、谢某、胡某四名侵权人真诚悔悟,通过媒体发表致歉声明,并主动及时交清赔偿款61600元。高某等4人是海宁市检察院首次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4名侵权人,目前,该案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正义网嘉兴1月15日电 “本人因销售含琥珀胆碱的毒狗肉,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本人表示真诚的歉意,我保证以后遵守法律,不再作出类似的违法行为……”近日,浙江省海宁市的高某、陈某、谢某、胡某四名侵权人真诚悔悟,通过媒体发表致歉声明,并主动及时交清赔偿款61600元。高某等4人是海宁市检察院首次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4名侵权人,目前,该案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琥珀胆碱是国家一类管制药品,曾被公安部列入《剧毒物品品名表》,超剂量使用琥珀胆碱可致人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死亡。2018年4月到11月期间,高某与在浙皖综合市场共同经营狗肉摊位的叔侄陈某、谢某谈妥狗肉买卖后,便从网上购买了弩和含有琥珀胆碱的毒镖,在海宁、余杭等地毒狗,同时,高某还从胡某处收购毒狗。高某将获得的狗肉均出售给陈某、谢某叔侄。叔侄俩明知高某销售的狗系使用毒镖射杀而死,仍予以收购,并经屠宰加工后在市场上销售或直接销售给餐饮店。

  经查明,高某等人销售的狗肉达到3225千克,高某的获利金额为50000元,陈某、谢某的获利金额共计10000元,胡某的获利金额为1600元。

  高某四人毒杀并销售毒狗肉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检察机关发现后及时进行公告,经指定管辖,海宁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1600元的侵权责任,均得以实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海宁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警示并呼吁包括四名侵权人在内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诚信经营。
 
关键词: 狗肉,法规,胆碱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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