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4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公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44号),涉及新都区1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纯真高粱酒(吴海霞)销售纯高粱酒(白酒)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纯高粱酒(白酒)(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0810,购进日期:2019-2-1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 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新都区大丰纯真高粱酒(吴海霞)。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2015)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0L,货值480元;已销售共计30L。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7日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经营者未落实索证索票义务,对采购的产品把关不严,未进行送检。针对经营者这种情况,我局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销售。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