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巢市监 食罚〔 2019 〕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巢湖市坝镇万禾农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巢湖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巢市监 食罚〔 2019 〕316号
当事人: 巢湖市坝镇万禾农庄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7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进行检查,在你厨房货架上发现2瓶阿香婆牌红油香辣牛肉酱,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出品商:西安太阳食品集团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64号;在你货架上发现3瓶燕京啤酒,生产日期2018年5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厂名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公司,厂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鼎湖路1号;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你现场下达了巢市监食查扣〔2019〕412号扣押决定书,对上述食品予以依法扣押。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你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扣押清单各1份,证明了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对你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情况;
3.提取了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
4、提取了现场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阿香婆牌红油香辣牛肉酱和燕京啤酒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019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巢市监听告〔2019〕3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原则,本局决定对你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阿香婆牌红油香辣牛肉酱和3瓶燕京啤酒。
3、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缴纳方式:你凭缴款通知单可通过登录公共支付(http://pay.ahzwfw.gov.cn/)银行柜面、二维码、第三方支付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