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某携带的猎狗在山场内发现一群猴类动物并将其中一只咬获,后范某某将猴子进行处理后卖出,获利1100元。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月7日,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裁判文书披露,被告人范某某,男,1965年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4日,范某某(绰号“山羊膏”)到自户龙泉市某山场采茶叶,并携带其驯养的7只猎狗同行。同日,范某某携带的猎狗在山场内发现一群猴类动物并将其中一只咬获。猴子被咬死后,范某某驱赶猎狗并将猴子装进塑料袋带回家中。当晚,范某某将猴子进行了褪毛、清理内脏等处理。之后,范某某通过电话开始联系买家。
经范某某询问,毛某(另案处理)表示愿意购买。范某某遂按毛某要求将猴子进行剥皮,去除四肢筋蹄,称重后猴子肉净重10.8斤,商定总价款人民币1100元。之后,范某某将处理后的猴子皮、筋蹄以及猴子脑髓存放于其家中的冰柜里。因当时在丽水,毛某遂交代范某某将猴子肉送至龙泉市城区的某水电站。当日下午,毛某从丽水返回,驾车到某水电站取回猴子肉后运至一有机鱼馆,将猴子肉冰存于鱼馆的冰柜中以便其日后食用。次日,毛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猴子肉的1100元钱转给范某某。
2019年6月10日,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所属物种为藏酋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委托,2019年9月10日,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丁某教授出具专家意见书,认为涉案物种为藏酋猴。
2019年12月27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一万元,并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范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范某某向法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范某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