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至今,美国发布“进口警报99-30”《因含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类似物针对所有中国乳制品、乳源成分、含乳食品实施自动扣留措施》,赋予FDA权限对来自中国的乳制品及含乳制品不需经过检查便可实施自动扣留,出口商和进口商需要提供被扣留产品样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中不含三聚氰胺或氰尿酸,或提供证明文件来表明产品中不含乳源成分。
2020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自《协议》生效后,中、美双方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启动双边技术讨论、审查,以明确取消“进口警报 99- 30”的必要步骤。倘若自动扣留措施取消,将可缩减中国乳制品出口美国的通关时间,提高通关便捷性和通关效率,提振中国乳企出口美国的信心,促进出口贸易量的增加。
同时,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乳制品需求,《协议》对美国出口至中国乳制品放宽进境限制条件,这将为美国乳制品企业带来广阔的行业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竞争力。
《协议》发布后,引起行业内很大的关注。就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乳制品在中、美两国标准指标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解读,以供参考。
一、关于延长货架期乳
《协议》附录二第二条第(五)款,允许产自美国的延长货架期乳进口并在中国作为巴氏杀菌乳销售。
1、中美两国法规要求
何为延长货架期乳?
根据21CFR §131.3,延长货架期乳在美国称为超巴氏杀菌乳(ultra-pasteurized),是指产品在包装前或包装后在不低于280 °F(约为137.8℃)的温度下热处理至少2 s,这样可在冷藏条件下具有更长的货架期。
就中国、美国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超巴氏杀菌乳法规中明确列出的热处理工艺参数整理如下表,可以看出美国超巴氏杀菌乳的热处理工艺接近中国的灭菌乳。
表一 中美两国关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超巴氏杀菌乳的热处理参数比对
2、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正在修订中,同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高温杀菌乳》也在制定计划中。2019年12月19日,天津市奶业科技创新协会发布《高温巴氏杀菌乳》等9项团体标准,但文本还未对外发布。
3、产品进境情况
在海关总署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查到,可出口中国的注册品类中涉及巴氏杀菌乳的美国企业只有三家,分别是Agropur inc. Division Natrel USA(注册编号2125905)、Agropur inc. Division Natrel USA(注册编号1000115324)、Stremicks Heritage Foods(注册编号2022782)。
二、关于强化乳
《协议》附录二第二条第(六)款,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允许美国生产的强化乳输入中国;若产品采用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向消费者出售。
1、中美两国法规要求
根据21CFR §131.110,乳中可以加入维生素、着色剂、甜味剂、乳化剂、稳定剂、水果或果汁、天然或人工调味剂等。对于乳的命名规定,如果产品按照超巴氏杀菌“ultra-pasteurized”工艺处理,则产品名称可加上超巴氏杀菌“ultra-pasteurized”一词,如果按巴氏杀菌工艺处理,则产品名称可加上巴氏杀菌“pasteurized”一词。
而在中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在产品命名方面,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但没有对使用“巴氏杀菌”的字样作明确规定。
美国对于乳的处理法规明确可使用“巴杀或超巴杀”,而中国的调制乳标准明确可使用“杀菌或灭菌”工艺,之所以美国出口至中国的强化乳可标示“巴氏杀菌”,是基于美国原有法规(21CFR §131.110)对乳热处理工艺的规定。
2、产品进境情况
目前,海关总署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美国所有工厂的注册品类均未包括调制乳。
三、关于美国超滤液态乳
《协议》附录二第二条第(七)款,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允许美国超滤液态乳输入中国,且产品应该具有“超滤技术”标识;若产品采用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
1、中美两国法规要求
何为超滤液态乳?
原料乳或巴氏杀菌乳经过一个或多个半透膜,部分除去水、乳糖、矿物质和水溶性维生素,而不改变乳中酪蛋白与乳清蛋白的比例,最终获得的产物为超滤乳或超滤脱脂乳。超滤技术可以很好的保留大分子以及大于0.001-0.02微米的颗粒,通常能够保留所有的蛋白成分,包括酪蛋白、乳清等,同时去除乳糖、矿物质、水溶性维生素、水等成分。
21CFR §133.3中规定用于生产加工奶酪或奶酪相关产品的不同形式的乳原料,但并未包括通过机械过滤技术(包括超滤)的乳或脱脂乳。在美国对于使用超滤乳生产奶酪及其相关产品暂未修订进21CFR §133.3。美国FDA分别在2005年10月19日和2007年12月11日就允许使用超滤乳生产奶酪及其相关产品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2月30日,美国FDA就允许使用超滤乳生产奶酪和奶酪相关产品再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
2017年8月14日,美国FDA发布《使用超滤乳生产标准化奶酪及其相关产品的行业指南》,旨在为使用超滤乳生产奶酪及其相关产品的制造商提供指导建议。
目前,中国尚未就超滤液态乳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
2、产品进境情况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52号),超滤液态乳在进口目录中属于消毒乳中的其他消毒乳一类。目前,海关总署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美国暂未有企业获得超滤液态乳的进口许可。
四、关于乳渗透物粉
《协议》附录二第二条第(八)款,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 号)的要求,完成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审批,并允许美国乳渗透物粉进口。
1、美国法规要求
何为乳渗透物粉?
根据美国乳品协会(ADPI)对乳渗透物粉的定义,乳渗透物是生产浓缩牛奶蛋白的副产物,是对牛奶进行超滤提取蛋白和脂肪后的产物。
乳渗透物粉是乳渗透物经过喷雾干燥成粉,通常由80%乳糖(最低75%),3%蛋白质、少量脂肪和其他成分组成(灰分≤8.5%),可应用于饮料、调味料、糖果、沙司、甜点、面包以及乳制品等。
目前,中国尚未就乳渗透物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
2、产品进境情况
在《协议》生效之前,乳渗透物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口到中国。在《协议》落地之后60个工作日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完成对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审批。未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或可按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产品指标以进口无国标产品进口至中国。
小结
此次签订的经济贸易协议也推动我国制定《超滤液态乳》、《乳渗透物粉》等更多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快完善国内乳制品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