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全省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经营者(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按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控,严把食品生产原料、出厂检验关,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制度,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坚决停止活禽交易
全省农(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的要求,坚决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停止农(集)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对原来活禽交易区(点)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活禽。鼓励经营销售经检疫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
三、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全省农(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坚决落实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各项规定和措施;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存储、加工、销售野生动物。
四、暂停城乡集体聚餐
要严格执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要求暂停城乡集体聚餐的规定,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坚决暂停为城乡集体聚餐提供服务,包括婚丧嫁娶等集中聚餐、聚会和农村(社区)自办宴席等活动。
五、全面落实健康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农(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严格落实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和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每日晨检工作并有记录,对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要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落实好新录用员工的健康检查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做好员工自身防护工作。
六、守法诚信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农(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守法诚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