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5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4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2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2起不予行政处罚,现将4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19330400270230319的梭子蟹和抽样编号为NCP19330400270230319的石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冯子玉(嘉兴市经开嘉北冯子玉水产摊位)销售的梭子蟹及石蟹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处字〔2020〕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嘉兴市经开嘉北冯子玉水产摊位作如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49.6元;2.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3249.6元。
二、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272600548的杨亮红薯粉条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街道福美奇超市销售的杨亮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嘉兴市经开长水街道福美奇超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过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起进货来源,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00533997的鲜大黄鱼(规格:400g)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销售的鲜大黄鱼>400 氧氟沙星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过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起进货来源,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的规定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