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市监防控〔2020〕9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按规定需要隔离或居家观察的从业人员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新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三、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3日后(不包括1月23日)有效期届满,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可延期使用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人员健康管理,每日加强从业人员体温监测和“晨检”,一旦发现人员有感冒、发热、咳嗽、咽部不适等症状或者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一律不得上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0年2月7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