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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386    评论:0
导读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老百姓最关心、市场反应最敏感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查办相关投诉举报,对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进行经营活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老百姓最关心、市场反应最敏感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查办相关投诉举报,对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进行经营活动。

  案例1:2020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昌吉市长宁南路与塔城路交汇处华洋商场负一层10号马阳日经营的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金都批发市场内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100只,于当日在其店内以每只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时未使用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截止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购进的100只“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全部销售出去,期间有消费者上门退货,当事人退还了该消费者10只口罩的货款25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50元。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处罚款5000元。

  案例2:2020年2月2日,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反馈,称有消费者赵某投诉举报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消费者赵某,确认了消费者在2020年1月23日在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以每只38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N95口罩。经核实后,责令昌吉市德仁堂大药房立即退还了消费者购买口罩的货款76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自乌鲁木齐市西北路金都批发市场内一家名为“百信康药械经营有限公司”门前停放的一辆面包车上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河北石家庄千山暮雪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锦华”牌N95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100只,并在其店内以每只38元的价格销售出去5只,3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5只,25元的价格销售出去了90只。当事人提供了一张手写的购进商品销售单,上面只记录了购进商品的“品名N95口罩(锦华)、单价20元、数量100个、金额2000元、店名百信康、收款人齐雪”等情况,未标明供货单位核准的真实字号名称,也未加盖该供货单位的公章,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为购进成本。其销售货物因无法提供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项“六、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的规定,认定其无违法所得。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一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0年1月24日下午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分流的2起对呼图壁县世纪本草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哄抬KN95口罩价格的投诉,经调查,两起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该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以每只26元价格从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购25只KN95口罩,现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调取销售记录,该店24只KN95口罩零售价格为38元,剩余一个KN95口罩销售价58元,是属于店员操作失误导致,现已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费用20元,现此案该局于2020年1月24日进行当场及时处罚,对经营者处罚500元,并对该经营者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案例4:2020年1月25日下午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区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分流的蒲某对呼图壁县新仁康医药有限公司哄抬KN90口罩价格的投诉,经调查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以每只8.5元价格从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购20只KN90口罩,现已每只15元销售18只,还剩两只未销售,现此案我局于2020年1月25日进行当场及时处罚,对经营者处罚500元,并对该经营者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案例5:1月2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呼图壁县百宝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呼图壁县百宝堂医药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进了120只的KN95口罩,将进价为26元/只KN95口罩,大幅提价到35元/只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1月23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呼图壁县新天利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呼图壁县新天利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2日开始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进了200只的KN95口罩,进价为26元/只,于22日当天以29元/只全部销售完。23日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又进了150只的KN95口罩,大幅提价到38元/只对外销售,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按进价加价46%的进行销售,也在当日23日将150只全部销售已空,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哄抬口罩价格行为;2、罚款5400元。

  案例7:1月2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呼图壁县第六十六分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发现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呼图壁县第六十六分店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从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100只的3M9001(KN90)口罩,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8.5元/只3M9001(KN90)口罩,提价到15元/只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达76%进行销售,并于当日1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1月24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呼图壁县大丰镇鑫鑫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呼图壁县大丰镇鑫鑫大药房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从新疆天和泰医有限公司分别进了独立包装N90口罩100只,进价9元/只,零售价10元/只;盒装N90口罩10盒,每盒10只装,进价8.5元/只,零售价15元/只;KN95口罩90只,进价为26元/只,零售价45元/只。截止我局调查该药店独立包装N90余51只,盒装N90口罩75只,余KN95口罩92只。该药店针对KN95口罩大幅提价到45元/只对外销售,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按进价加价73%的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哄抬口罩价格行为;2、罚款776元。

  案例9:1月27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子非鱼、嗨淘饰品店高价销售口罩问题(50元一个),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群众举报的“錦綉粤興口罩”每只单价50元,“酷菲尔”一次性口罩及其他品牌口罩单价25元一包(10只装)。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原始购货票据。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微信群高价销售口罩,店内的6种口罩的产品标识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及部分口罩存在虚假标识如“医用级防护”和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626-2006对产品标识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2020年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伊宁市北京路金茂世界城人来人往超市内存在哄抬物价行为对伊宁市泉然蔬菜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日该店白菜的公示价为6.97元/公斤,所售白菜的标签价为6.5元/公斤,销售人员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进价为4元/公斤。调查显示,1月29日共计销售白菜83.94公斤。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

  案例11:当事人哥吉阿ト社拉?麦麦提于2017年02月24日在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墨玉县扎瓦镇夏合執克村委旁的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代缴电费、代缴水费、空中充值服务、通讯业务代办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等的经营活动。2020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査获期间,当事人店内发现未明码标价并高价出售的一箱84消毒液(一箱30个);当事人1月26日以210元一箱的价格(箱30个)购进一箱84消毒液。其中以5元、出售3瓶,以10元、出售3瓶,以12元、出售3瓶,用于店内消毒3瓶,屋内消毒3瓶,店内剩余15瓶。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并高价销售84消毒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三、处罚款5000元。

  案例12:1月30日,新疆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对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尉犁县俊霞水果店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未按照要求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新疆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2020年1月 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北山路饮服公司4号小区1号楼底商2号门(头上悬挂有启航商行字样)进行检查,发现库尔勒辉祥源物资商行从 2020年1月24日开始购进3M9001V口罩200个,“honeywell”H950口罩共计100个,在经营的劳保用品店内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将该批3M9001V口罩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新疆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立案并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4:2020年1月29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监管局接到12315消费者举报,高昌区国药堂药品超市高价销售口罩。2020年1月30日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当事人杜永刚2012年8月30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在吐鲁番市高昌区柏孜克勒克路276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经查:该药店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将购进的PM2.5专业防护口罩。价格提高52%向消费者出售。根据调取的进销售记录显示。购进数量为60袋,每袋5个,进价每个25元,销售价每个38元。至2020年1月29日查获时,销售口罩280个,同时购进3M9001口罩。价格提高47%向消费者出售。根据调取的进销售记录显示。购进数量为500个,进价每个19元,销售价每个28元。至2020年1月29日查获时,销售口罩314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规定,构成 哄抬物价价格违法行为。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药店将原本售价10元/袋的板蓝根颗粒,私自提价到18元/袋对外销售,涨价幅度为80%。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规定,构成 哄抬物价价格违法行为。托克逊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5:1月31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霍尔果斯市尚多购平价超市进行市场检查,发现霍尔果斯市尚多购平价超市于2020年1月从清水河农科站批发市场购进白萝卜1袋(每袋18公斤),从霍尔果斯市景泰生鲜配送公司购进莲花白1袋(每袋20公斤),白萝卜进货价格为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7元。莲花白购进价格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截止检查时,白萝卜已销售15公斤,莲花白暂未销售,当事人所销售的白萝卜、莲花白利润率分别到达40%,50%,当事人所售蔬菜价格过高,其行为涉嫌哄抬商品价格,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上述蔬菜已获利润30元,我局依法对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已现场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将蔬菜的价格分别下调至白萝卜每公斤6元、莲花白每公斤5元,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150元)。

  案例16: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哈密市利民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天马路店 进行检查,发现 哈密市利民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1月26日按18元/只销售3M9001口罩,且不能提供进货数量和进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 哄抬价格 等价格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0元。

  案例17:1月 30 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市场监管局 根据举报销售的“天净”牌时尚防霾口罩被举报高价销售,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000 元

  案例18:2020年1月2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乌苏市御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乌苏市御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型号为伟辉9801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9:2020年1月2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乌苏市仁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壹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乌苏市仁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壹分公司从2020年1月21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型号为3M9001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0: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市场监读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阿克苏市公务员小区三期兜售防疫防控用品KN90和N95口罩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舍亮无店面属自然人。当事人口述口罩是他朋友于12月份赠送给他的,KN90口罩50个一盒不满预计30个,N95两盒40个盒内不满,实际约30个,当事人朋友有店面具体在那里开不清楚,现该店已转出朋友回长沙,其朋友姓名吴瑶,联系方式13808446820,当事人兜售的KN90口罩15元/个、N95口罩30元/个。现场没收KN90口罩8个、N95口罩13个;共计卖出KN90口罩10个、N95口罩5个,总计收入300元;其他口罩送给家人朋友使用。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市场监读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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