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时隔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又要修法了。起因就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以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
根据王瑞贺的讲话要点,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配套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
有专家今天(13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近年来,在“合理利用”的幌子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一路畅通,大量非法或许可养殖的野生动物从这条渠道流向市场。
野保法成了“利用法”?
专家表示,近年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对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还是非常大的。
国家林草局此前介绍,2019年是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的“行动年”,与海关总署、森林公安、渔政等执法部门多次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活动。组织了8个督导组,赴云南、广东、广西等23个重点省(区、市),重点就压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责任、强化野生动植物源头保护、阻断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链条等开展实地督导检查。
“每年都有大量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执法案例。但问题在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监管不到位,大量非法或许可养殖的野生动物从这条渠道流向市场。”这位专家称,“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被一些人称为‘利用法’。”
原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有关官员此前也表示,社会争议最大的就是有关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问题。但《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是一部“利用法”。
这位官员介绍,近年来,林业部门加强规范监管,引导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健康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源繁育、限制野外资源利用的强化监管措施,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利用人工繁育资源为主转变。
“原来利用野生动物,是直接到野外捕捉。现在不允许。允许被利用的野生动物,必须查繁育了子代的,二代、三代之后的,才可直接利用。”这位官员说,包括长臂猿等展示类的野生动物,子代的才可用于展示。
对于野外捕捉,必须要拿到林业部门的相关证件。对于人工繁育,也需要拿到繁育证。产品销售也需要有相关标识。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资源要分开管理。
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原则,去年底,有6万多森林公安干警、原属国家林草局管理的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虽然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但未来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执法的力度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仍有待观察。”有专家说。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目前,我国许多地市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没有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基层保护机构和管护队伍人力严重不足,招不来、留不住专业技术人才,自然保护管理水平与承担的繁重工作很不适应。
驯养繁殖产业问题多
相比之下,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规模却越来越大,红红火火。国家林草局介绍,2019年全国仅野猪人工繁育场所就有1600家,存栏人工繁育野猪23.01万头。
野生动植物保护专家蔡宪文介绍,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按功能用途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娱乐为主的各类野生动物养殖场所,其所驯养的野生动物主要是为满足人们观赏、娱乐的需求;第二类是以生产为主的养殖场,以为人类提供动物产品、制品为主,如梅花鹿、狐、貂的许可驯养繁殖;第三类是为了野生动物的繁殖生存、种群扩大及某些稀有野生动物建成的生态区,是为保护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而设。
蔡宪文介绍,近年来,为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政府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给予政策扶持,各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单位的数量急剧增多。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技术含量要求高,但从野外直接获得野生动物却比较简单,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蔡宪文说,不法分子打着生产养殖的幌子收购贩卖野生动物,只为了获取其中利益,并没有考虑到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性。
另外,一些养殖户并不具备养殖和疫病防控的专业知识,甚至对野生动物的种类都分辨不清,在养殖中易出现野生动物患病、死亡等种种问题,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流失,甚至是疾病疫情扩散。
前些年,“活熊取胆”一事曾闹得沸沸扬扬。有机构研究称,活熊取胆极残忍,并且几乎每只熊均是病熊,这种情况下取用熊的胆汁实际上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对165头被取胆的黑熊体检后发现,99%患胆囊炎,66%患有胆囊息肉,34%患腹部疝气,28%内脏脓肿,22%患有胆结石,其他隐患包括营养不良、牙齿感染、骨关节炎等。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文轩日前对媒体表示,“疫情反映了在非典17年之后,好了伤疤忘了疼,在野生动物利用方面一错再错。”
于文轩表示,目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实现。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商业目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应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旨,对野生动物提供普遍保护,推动生态系统整体保护法制的完善。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区分目的的全方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