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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有关健康管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4    来源:中安在线    浏览次数:888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加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药品保障供给力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明确在安徽省1月24日(含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安徽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为进一步加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药品保障供给力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明确在安徽省1月24日(含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安徽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通知强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按规定需要隔离或居家观察的从业人员上岗;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管理要求,加强晨检,做好对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排查工作,凡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王换 记者 苏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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