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遏制野生食用菌中毒事件发生,现发布防控野生食用菌中毒公告。
一、全区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食用菌及其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096-2014)。
二、全区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对不认识的食用菌类应做到“三不”,即不采摘、不加工、不经营,确保所加工、经营的食用菌未混入有毒品种。人民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或霉变的野生菌。
三、全区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确保炒熟煮透后再食用,直接采用煮食加工方式的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四、全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会议集体用餐、重大活动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食用野生菌时不易饮酒,防范有的野生菌中所含某些成分与酒中的乙醇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毒素从而引发中毒。
六、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催泄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保存剩余食物及呕吐物,以便备检及供专业人员救治参考。
七、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正确鉴别和食用野生菌的知识及方法;要强化风险监测,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及时报告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