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20-087号公告,拟修改《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实施令》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若MFDS收到食用健康功能食品异常情况报告时,应立即公布该健康功能食品的功能性原料或成分、异常情况的内容及注意事项,并且,健康功能食品的危害已被认定时,要立即通过其网站、报纸、广播等公布该健康功能食品的产品名称、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异常情况的内容及注意事项,此外,对于异常情况,按照原料、成分及异常情况,按季度在网站上公布。
2.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67条,将异常情况报告的受理及调查、分析相关业务委托给食品安全信息院。
3. 质量管理人的资格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的“食品工程师”以上资格者,放宽相关资格条件。
4. 经营者等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报告时,违反1次,罚款50万韩元,违反2次,罚款75万韩元,违反3次,罚款100万韩元。
以上内容征求意见截止至202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