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界14位专家22日就已经启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进行研讨。刚刚定稿的六项立法建议呼吁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决定和未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除法律规定的特许情形外,禁止食用野外陆生野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制品;对于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全链条的过程监管。
题为《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六项立法建议》提出,对于以商业利用为目的人工繁育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哺乳动物,确需转型的,应逐一合理确定产业转型的时间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专家们就立法建议前前后后研讨了一星期,刚刚形成统一意见,“已经将建议提交给几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有关工作部门。”
立法建议称,2003年的“非典事件”和2019年底2020年初的新冠病毒肺炎事件,损失巨大,教训极其惨痛,必须加强立法应对。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上述专家们表示,为了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全社会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任的生活方式,维护生物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环境法学者们建议采取六个方面的措施,对野生动物实行最严格的法律保护:
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决定和未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风险预防原则是我国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多项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目前的科学证据表明,新冠肺炎病毒原始宿主基本确定来源于野生动物。基于新冠病毒肺炎事件的严峻性,不能因为科学证据不到百分之百就不采取或者延迟采取预防性措施。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我们建议把风险预防作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立法基础。
除法律规定的特许情形外,禁止食用野外陆生野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制品;除法律规定的特许情形外,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从国外进口人工繁育或者野外获取的陆生野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制品。对于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应精准建立禁食名单。
对于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全链条的过程监管,禁止与之相关的捕猎、进出口、邮寄、携带、运输、买卖、赠与等活动;禁止恶意传播捕猎、虐待和烹饪野生动物的图片、视频和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以商业利用为目的人工繁育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哺乳动物,确需转型的,应逐一合理确定产业转型的时间表。对于以陆生野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药原料的,鼓励发展替代技术;如有替代技术的,合理确定减少利用甚至完全替代的时间表。
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可以大幅提高罚款幅度至货值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内。必要时,引入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和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形式。
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方式,实施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的奖励金额最高可达货值的100%;建立执法考核和执法责任倒查制度。授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的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附:建议学者名单
1.常纪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2.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原所长,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
3.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4.周 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5.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6.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7.秦 鹏,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生态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8.林灿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9.冷罗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0.高桂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
11.孙法柏,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青岛市政协常委
12.张式军,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院副院长
13.罗 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
14.杨朝霞,北京林业大学黄河研究院研究员,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