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月21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因喜爱水獭,为满足个人爱好,在明知水獭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饲养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年10月份通过网络方式联系到广西水獭卖家荆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周某某(深圳水獭卖家),先后在荆某某处以35000元购买水獭6只,在被告人周某某处以3000元购买水獭1只。期间因饲养经验不足,导致3只水獭死亡。后因家人反对其饲养水獭,被告人谢某某将其中1只水獭出售给了重庆买家岳某某(在逃),2020年1月15日,公安民警将正在准备出售2只水獭的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水獭2只,随后在其公寓房内搜查出水獭1只。
2020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均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疫案件应从重处罚的司法解释以及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动机系个人爱好而收购水獭,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相关情节,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