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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联名建议: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4    来源:第一财经    浏览次数:653    评论:0
导读

16位动物保护界学者23日向全国人大提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建议书,建议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设立独立机构,科学民主编制和调整野生动物濒危物种保护名录。

  16位动物保护界学者23日向全国人大提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建议书,建议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设立独立机构,科学民主编制和调整野生动物濒危物种保护名录。

  建议人、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常任理事莽萍今天(24日)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学者们在当前阶段仅就《野生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建议书已提交全国人大,供法律修订和政策制定参考。

  这些建议人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际哲学院院士邱仁宗;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罗胜联;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海南师范大学教授、副校长史海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贺海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等。

  建议书建议扩大法律保护野生动物范围,确立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安全的原则。专家们表示,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应包括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等脊椎动物和昆虫等无脊椎动物。根据受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实际状况,分为重点保护类和一般保护类。针对重点保护类野生动物与濒危物种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列入重点保护类的野生动物,由国家专门成立的独立的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机构评估并制定保护名录。专家们建议明确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所定义的野生动物范畴。

  专家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一条在界定《刑法》要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时即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其中。这一解释具有生物学、法理学和和伦理学上的依据,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原则,有利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应当在这次修法时予以肯定,吸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受保护野生动物的定义和范围。

  建议书建议增加禁止对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和受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养殖经营利用。禁止个人购买、持有、食用、饲养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及受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条款,与刑法相配合,制定相应罚则。建议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禁止生态保护目的以外的狩猎野生动物和非科学目的之野生动物标本、工艺品制作。

  专家们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以来,在“鼓励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引导下,大量野生动物被养殖利用,野生动物盗猎持续增加,多地形成猎杀、运输、养殖洗白、贩卖产业链,导致大量野生物濒临灭绝,如中华穿山甲、黄胸鹀等。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公共安全,建议增加禁止个人购买、持有、食用、饲养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及受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条款,与刑法相配合,制定相应罚则。全面禁止对野生动物的狩猎及各种捕杀行为。

  专家们还建议,设立独立机构,科学民主编制和调整野生动物濒危物种保护名录。建议在现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机关之外设立独立的机构或委员会,其组成、职责、人员构成等由法律特别规定。

  针对具体条款,专家们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删除本条第二款以下内容。重申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原则,同时将豁免情形严格限制在社会公益方面,如科学研究和野生动物物种保全、公众教育等;建议删除《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通过设立“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商业性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开方便之门。

  专家们表示,所谓“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依然是野生动物,没有被驯化。商业性养殖利用打破了人与野生动物应有的距离屏障,促使野生动物所携病毒和病菌向人类的扩散,增加了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潜在风险。大量养殖、经营、购买、食用和其他利用行为也大大增加新疫病爆发和传播的风险。

  莽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过去30年的事实与科学研究表明,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并不能起到促进相应的野外种群保护的目的。实际上,由于野外个体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个体无法在活体或产品市场中加以区分,而猎捕野外个体成本低廉,极易导致野外种群受到威胁,加剧物种的濒危状态。建议有序关闭野生动物养殖企业,对养殖野生动物业者增加转型就业辅导和适度财政支持。在转型期间,对许可证施行严格的吊销管理制度,禁止继续繁育野生动物,并对所有养殖的野生动物进行标记和监测,防范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赵皖平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建议商业性养殖野生动物要全面禁止,不留缺口。

  史海涛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养殖应受到严格管控和限制。除经科学论证,已经能够不依赖野外种源的物种外,其它种类应该禁止商业性养殖。已经在养的,要限期转退。

  此外,专家们还建议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药用问题,法律应予以严格限制。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并规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彻底删除原法中对“动物展演”的各项不当规定,建议禁止以动物展演为理由进口野生动物。增设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条款,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章节,以及在义务教育阶段增设野生动物保护课程。

  今天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就将审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预计下午出结果。

  附:建议人名单

  邱仁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际哲学院院士

  罗胜联,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南昌航空大学校长、农工党中央委员

  赵皖平,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史海涛,海南师范大学教授、副校长

  莽萍,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常任理事

  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郭鹏,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

  周海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

  安翔,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

  刘兵,清华大学科学史系教授

  胡春梅,中国绿发会濒危物种专项基金

  孙全辉博士,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

  蒋劲松,清华大学大学科学史系副教授

  李波,海南省公益慈善联合会主任委员

  李小溪,空军指挥学院

  田松,南方科技大学人文与社科学院教授
 
关键词: 养殖,动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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