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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甘市监发〔2020〕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5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9    评论:0
导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决策部署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甘肃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价格执法工作,现就各地集中反映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在甘肃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哄抬价格相关政策前参照执行。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工商、质监、食药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决策部署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甘肃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价格执法工作,现就各地集中反映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在甘肃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哄抬价格相关政策前参照执行。
 
  一、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相关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其他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鼓励各地在引导经营者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强化价格执法,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相关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 2020 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购销差率超过1月25日之日前购销差率的。
 
  (四)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率超过15%的。
 
  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元的,不认定为哄抬价格。
 
  三、除上述情形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发布的《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例》中有关案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定是否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
 
  四、各地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具有主观故意、实施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办案过程中请主动加强与公安、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商,争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本指导意见仅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相关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其他重要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参考适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案件实际处理。
 
  附件:《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例》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附件:
 
  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例
 
  案例1: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2: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3:1月24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武威市凉州区益生堂大药房开展检查。经查,该店将前一日进货价为15元/只的KN95折叠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以30元/只的价格销售,将前一日进货价为10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只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50元,并处罚款56750元。
 
  案例4:1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桃浦路313号快客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1月21日开始,以69元/袋的价格从其他便利店购进PITTA口罩(三只装),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以19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1月28日,湖北省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黄冈市黄州区普瑞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1月22日至27日将N95口罩的售价从19元抬高至35元,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1月28日,黑龙江省讷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讷河市天一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月27日将一次性口罩售价由3.00元/包大幅抬高至20.00元/包,且未按规定对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讷河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1月23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口罩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该店的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通过搭售形式变相抬高口罩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1月23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晋江市东南医药药店连锁紫帽分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0.85元/包的一次性口罩(10个装),从日常3元/包的售价大幅提价到20元/包,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案例9:1月26日,江苏省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沂市协和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单只装一次性口罩由1元/只逐步涨价至5元/只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1月27日,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晴大药房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月22日-26日期间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货价为12.5元/包的口罩以40-50元/包不等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诸暨市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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