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5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对高县庆符镇吉天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鸡蛋行为核查处置情况。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19年第57号),涉及宜宾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概况
省局2019年第57号公告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687231598;产品名称:鸡蛋;生产日期: 2019-10-09; 规格型号:非定量包装;被抽样单位:高县庆符镇吉天食品店;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二、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9日,从一商贩处以6.8元/斤的价格购进了40斤鸡蛋,并以7.5元/斤的价格予以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证索票。2019年10月9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鸡蛋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至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已将上述鸡蛋全部予以销售。
2020年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高市监罚告〔2020〕9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鸡蛋里含有氟苯尼考属于国家禁止在产蛋鸡中使用的兽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2020年1月21日,本局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对当事人警告、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